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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管理人协会破产实务专题培训
2023-04-22 - 2023-04-23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办公室
主办方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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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致力于搭建管理人交流学习、业务研讨的平台,长期以来,协会专业指导工作委员会在会员群内积极解惑答疑,为各会员单位的实务操作提出有效建议。

为更好地服务会员、推进我省破产管理人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协会专业指导工作委员会现开设《破产实务问答》栏目,汇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实务问答进行发布,为更多的破产管理人提供借鉴与帮助。

答:关于提起债权异议之诉的时间期限问题,目前在实务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未在《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15日内起诉,异议人是否丧失诉权?二是无异议债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当事人对确认债权仍有异议的,能否再行提起诉讼?

1.未在《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15日内起诉,当事人是否丧失诉权?

《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我们倾向认为:《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尽快提起诉讼,防止破产程序拖延,该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未在《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15日内起诉,当事人并未丧失诉权,仍然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参见(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2022)最高法民再95号案件。

同时,我们认为超过15日起诉,仅仅是影响到异议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表决权及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而异议人一旦起诉,应根据证据等情况查明事实,依法确权。参见2022年第35期《人民司法(案例)》王富博、易清清《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15日期间届满的后果》。

实务中有案例认为,法院关于无异议债权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执行性”,应当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284号案件中也指出,当法院通过生效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后,债权人起诉对确认债权进行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债权已经过法院裁定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就他人或自身被裁定确认的债权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大概率存在程序障碍。

不过也有不同观点,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王新欣教授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一文中主张:债权确认裁定是程序性裁定,非实体性判决,不具有确认各项债权真实、合法的实体性法律效力,所以仍允许对债权表上确认的债权或(暂)不确认的债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重庆破产法庭、重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破产案件债权审核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裁定确认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