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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微课堂》第17期 || 企业询证函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2023-04-16 - 2023-04-23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办公室
主办方 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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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为了尽快查清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财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往往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协助履行部分管理人职责,而审计机构一般会按照惯例,根据破产企业的财务账面记载,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分别发送《企业询证函》,那么,问题来了,根据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如果此时的债权、债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债务人在该《企业询证函》上签章确认的,可能会导致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后果。

此种情况下,若债务人签章确认的,则对于管理人来说是件好事,能综合其他证据材料顺利对外追收债权,特别是同时也缺少主要证据材料等情形的。但如果管理人放任第三方审计机构向破产企业的已知债权人发送《企业询证函》,债权人在该《企业询证函》上进行了签章确认的,那么就会造成对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本不应该被确认的债权被重新确认的不利后果,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仅凭该《企业询证函》即可作为证据使用,这对于全体债权人不公平,违背了破产法“公平受偿”的原则,也导致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毫无任何意义。这个问题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经常是被管理人忽略的。

对此,管理人使用《企业询证函》的正确做法是,在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前,管理人应及时向其提出对于发送《企业询证函》的工作意见:

一、对已知债权人不再发送《企业询证函》,而由管理人向其发送《申报债权通知》,待已知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后以管理人认定结果作为审计结论;

二、对已知债务人发送《企业询证函》,特别注意需删除“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之类的语言表述,增加“如核对无误,请尽快付款”之类的语言表述,待已知债务人签章确认后,管理人依法追收,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管理人应注意在破产程序中正确使用《企业询证函》,以期达到应有的作用,同时避免因管理人错误使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保障全体债权人有“公平受偿”的机会,降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